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意義
「藍海帝國社區住戶規約」(以下簡稱本社區)為全體住戶為維護共同利益、提昇居住品質並確保良好之生活環境,而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凡屬本社區之住戶均有確實遵守之義務。
第 二 條 用詞定義
-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專有部分:指本社區之一部分,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共用部分:指本社區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及基地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 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住戶:指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實際使用、收益本社區者。
第二章 使用行為
第 三 條 專有部分之用途
本社區禁止神壇、廟宇、葬儀社、酒家、賓館、電動玩具、三溫暖、民間融資或其它影響善良風俗之不正當行業設立。
第 四 條 專有部分之轉讓
一、各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售、出借、出租或交付佔有於第三者時,必須告知該第三者遵守本規約之各項規定。
二、在前項之情形:各區分所有權人必須在其有關買賣借貸、租賃等契約中,規定借用人、承租人、使用人必須遵守本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 五 條 約定專用部分
一、本社區地下一層至地下三層汽車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由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永久分別使用。但遇有緊急情形,應無條件隨時開放避難用。
二、地下停車場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亦不得出租予本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如有出售僅得售予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管委會就社區安全與環保做審查通過後方可施作。
第 六 條 使用限制
為維護本社區之結構安全及整體外觀,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本社區外牆、樓頂平台、地下室、陽台、露台等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加建或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等之行為。
第 七 條 外觀統一
前後陽台及窗戶不得自行裝置鐵窗、遮雨棚、突出牆面線的冷氣主機、花架、其它物品等。
第三章 權屬規範
第 八 條 住戶之義務
- 本社區住戶飼養寵物之規定,授權由管理委員會規範之。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全及安寧。
- 對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於必要時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本社區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改良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或拆除由管理服務單位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付或由管理委員會另訂標準分擔之。
第四章 住戶自律公約
第 九 條 自律公約
- 本社區住戶飼養寵物,需遵行管理委員會制定之「住戶飼養寵物管理辦法」之規範,不得防礙社區之安全、安寧、及衛生。
- 不得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
-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違反建築法、都市計劃法及其他法令或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秩序及安全。
- 住戶於防火巷、防空避難設備、電梯間及樓梯間、公共走道等處所,不得堆放雜物、私人物品及設置柵欄、鐵門等。若有違反,授權管委會強制移除。
- 回收室使用垃圾應先作好分類後,裝袋密封,禁用35公升以上及黑色垃圾袋袋,按規定時間、指定地點放置,以確保環境之衛生清潔,如因未分類或使用黑色垃圾袋等違規行為,導致社區垃圾遭拒收,將由該住戶負擔賠償責任,該日垃圾清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10.05修訂
七、為免妨礙觀瞻,禁止在公共區域、臨街或臨中庭之範圍內,晾曬物品。
八、任何海報、告示、招牌及廣告物,禁止張貼或懸掛於外牆、外觀可見處或公共區
域。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提報,經許可後,應依照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格
式,張貼於特定處所。
九、盆栽之種植,以不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全及建築物美觀為原則。
十、為確保公共安全,禁止攜帶易燃、爆炸性及其他可能傷及他人之危險物品進入;並不得存放於建築物內。
十一、電力使用注意事項:
(一)室內用電禁止任意變更電力用途,以免超負荷用電,影響公共安全。
(二)禁止住戶私自操作各種公共電氣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三)不得私自接用公電。
十二、保安注意事項:
(一)發現不明人士或盜賊侵入,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社區服務中心採取緊急措施。
(二)出門前應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並留意左右鄰舍,做好守望相助之工作。如需出遠門或出國,短期內空屋時,得告知社區服務中心,以預防不肖份子闖入。
(三)禁止招引小販及推銷員入內販售物品。
十三、本社區公共區域為全面禁菸社區,公共區域包含:大廳、地下室、 中庭、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內、頂樓、公共走道、各公設區域,垃圾間。
十四、管委會應維護、修繕公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住戶室內時,住戶不得拒絕。
十五、約束兒童不得以『電梯』為玩具,不玩弄對講機及緊急按鈕,不隨意按下消防箱之按鈕。
十六、搬運物品如有垃圾或紙屑遺留公共區域 ,應隨即檢拾。
十七、為保持社區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瓦斯,禁止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會散發刺鼻味之物料。
十八、不得在依規約租用、專有或約定專有停車格停放車輛及堆放物品,違反者將依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於以排除。 113.10.05修訂
十九、機車、腳踏車不得隨意停放公共場所。
二十、各住戶應按時繳交管理費,遵守管理委員會決議之相關規章及規定。
二十一、不隨便便溺、吐痰或丟棄水果皮、煙蒂、紙屑及廢物。
二十二、大廳及車道出入口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二十三、各住戶不得飼養家畜(如雞、鴨等會產生危害公共環境衛生等家禽)。
二十四、不在戶內及陽台燃放鞭炮及燃燒冥紙、紙張、衣服及其他發煙物品,以免室內偵煙感應器鈴聲發響誤傳火警。
二十五、本社區在依圖施工完成交予住戶後,絕對不做任何破壞,否則管委會有權制止,住戶及雇傭之裝潢工人若造成公共危險之刑責,本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權提出訴訟。
二十六、區分所有權人欲租、售屋時,若有委託仲介公司代理者,每次參觀人數以五人為限,若超過者請分批參觀。
二十七、住戶若未購買或租用汽車停車位者,不得將汽車駛入地下室停放。
第五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 十 條 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本社區管理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辦理管理委員會委員改選及商討社區管理業務之各項事宜。
第 十一 條 職責
- 選舉及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全部或一部分委員。
- 討論並表決與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提案及建議事項,交付管委會執行。
- 審議並表決本規約。
- 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以及本規約之執行。
- 審議管理委員會所提之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報告。
六、公共基金之動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且應同時制定並通過相關撥補配套方案。在未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前,禁止管理委員會以任何理由先行動支,亦不得在事後尋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追認。 113.10.05修訂
第 十二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下列各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 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二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 開會時間、地點。
-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十三 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 十四 條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比例合計五分之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
第六章 管理委員會
第 十五 條 組織目的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乃基於全體住戶之需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組成,對內處理共同事務,對外為本社區之代表機構,管理委員會之運作為合議制,如遇重大議題或爭議議案,得採記名表決,以釐責任。 113.10.05修訂
第 十六 條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保安、保全及一般改良。
-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 住戶違反規約時之制止與調處,暨住戶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之緊處分權。
- 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之協調。
- 公共基金、管理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本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保管。
- 預算計劃、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 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 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 十七 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設職務委員共計九名,其組成方式為:
- A梯棟(D1D2D3)、B梯棟(D5D6D7)、C梯棟(D8D10D11)、D梯棟(D12D15D16)、E梯棟(E1E2E3)、F梯棟(E5E6E7)、G梯棟(E8E10E11)、H梯棟(E12E15E16),及店面各推選一名,共計九名。各區另設候補委員各二名。
- 不分區委員一席,為避免部分分區無法順利產生委員,或當選後因故辭任或解任而無適當遞補委員影響社區管理運作,得設置不分區委員席次一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提名候選人,提名人數至少三名,由區分所有權人票選,當部分分區無法順利產生委員,或當選後委員因故辭任或解任而該區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則以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擔任委員;得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不分區委員席次,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票選,不接受以委託書方式進行票選。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職務不得重覆。
第 十八 條 委員之產生
- 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公關委員、環保委員、資訊委員、活動委員各一名。
- 各職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 管委會所有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之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與區分所有權人有血緣關係且有居住之事實者)身分之現住戶任之。管委會所有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 十九 條 管委會所有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 管委會所有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 管委會所有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 管理委員未盡職責,由管委會開會決議解任之。
第 二十 條 管委會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委會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六、積欠兩個月管理費或其他應負之費用達相當金額。 113.10.05修訂
第二十一條 委員職掌
一、主任委員:
- 本會對外之代表人。
-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負責召集並主持管委會議。
(六)綜理規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七)負責本社區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八)聯繫及督導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九)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十)住戶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二、副主任委員:
-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 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 主任委員之代理人。
三、財務委員:
-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 控制各項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藍海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三處。
(三)每月十五日前提報社區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佈之。
(四)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四、監察委員:
- 監督本社區財物購買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 協助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五、設備委員:
- 本社區安全、事務、設備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 本社區財物購買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六、公關委員:
- 負責本社區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環保委員:
-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 本社區有關外牆美觀、水池清洗及水質化驗等協調、督導事項。
- 協助推動社區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八、資訊委員:
- 有關社區網站內容之資料蒐集、建立與更新。
- 有關社區網路之設備維護事項。
- 有關資訊公司的管理與監督。
- 相關資訊資料之整理、操作說明與交接
九、活動委員:
(一)督促各住(業)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二)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並於社區公告週知。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日內公告之。
七、當選之委員其父母、子女、夫妻皆可一人代表參加委員會議,若當選委員為公司則可由公司派員代表參加委員會議。代表人具有發言權及表決權(視同委員本人)。
第二十三條 決議及改進
本會之議事,經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公布施行。如有住(業)戶對本決議有異議,得以三分之一以 上「區分所有」單位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請表決。
第二十四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公關委員、環保委員、資訊委員及活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給予會務出席費。會務出席費不得以現金發放,僅得以減免管理費方式為之,每位委員每月出席委員會議得減免管理費一千元,兼任多個委員職務者仍以發放一次為限。
第七章 管理維護事務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事務之委託
之一管理委員會得選擇管理公司或聘請專業人員負責本社區之管理維護事宜,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
第二十六條 住戶資料之保存及保密責任
為提高緊急應變效率、促進管理服務單位與住戶間之聯繫,管理服務單位有權保留及查核住戶資料之必要。住戶應於遷出及遷入時,提供所需之資料,一切資料絕對保密。
第二十七條 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之訂定授權管理委員會在不違反本住戶規約的前提下擬訂辦法公告,並施行之。
第八章 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費用定義
本社區之管理費用,係指管委會運作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包括公共水電費、清潔維護費、設備採購及維護費、設施修繕費、管理服務費、行政雜支等,並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凡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具急迫性或重大危安之虞者,經管委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者,其修繕工程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以上。(管委會動支權限為三十萬(含)以內)。
第二十九條 費用分擔
管理費用由本社區各住(業)戶按用途、坪數區分負擔之,其繳納費用之分擔授權管理委員會擬訂辦法公告,並施行之。
一、本社區各戶定期應繳納之管理費,由各戶依權狀面積但不含車位以70元/坪計收,各戶應按一個月為一期繳交,於當月20日前完成繳交,作為例行管理維護之管理基金及重大修繕更新之公共基金,逾期繳交而積欠者,加計1%月息。
二、管理費逾期二個月未繳,取消一切逾期尚未沖銷之管理費折扣及優惠。
113.10.05修訂
第 三十 條 費用繳納
為維持本社區管理業務之正常運作,各住(業)戶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用,如經催告仍無故拒繳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逾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本社區。
第三十一條 費用訂定及調整
管理費用之訂定、調整、收取、支付等細則,另委由管委會擬訂「財務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三十二條 財務報表
管理委員會必須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布本社區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財務報表須經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認認可後始可公怖,以昭公信。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義務者之處置:
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如有妨礙建築物之保存行為,或在建築物之管理或使用上,有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時,或有違反之虞者,主任委員得經委員會議之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停止其妨害行為,並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户負擔之。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如有違反本規約『第九條 自律公約』任一情事者,管理委員會得經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採取下列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依違反情事,要求立即停止或限期改善其妨害行為。
(二)若不配合改善者,將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姓名以及違反内容加以公布。
(三)禁止其使用公共娛樂設施,直到改善為止。
(四)依法律規定報請有關單位處理,或提出法律訴訟。
三、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亦得訴請法院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約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一定金額者。
(二)違反本規約之規定情事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四、經法院判決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内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
住戶如有意見投訴或建議,應以書本規約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另以管理委員會制定之「各項管理辦法」及內政部頒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其效力與本規約相同。
第三十五條 意見受理
住戶如有意見投訴或建議,應以書面告知管委會或管理服務單位,並具名及寫上聯絡電話,以便聯繫。匿名函件恕不受理。
第三十六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規約之相關事項而涉訴訟者,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修正案提出
本規約如需修改或廢止得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第三十八條 疑義處理
本規約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由管理委員會依法解釋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區房屋若有租、售之情事,相關規定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公告,並施行之。